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30號
SLDV,101,補,830,201209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佳仕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國書

被 告 億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宏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
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並備繕本一份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1/1頁


參考資料
億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仕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