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01號
SLDV,101,補,801,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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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閎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呈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陳冠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辛彌文間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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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