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閎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呈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陳冠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辛彌文間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