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98號
SLDV,101,補,698,201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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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尚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
壹拾陸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
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叁萬壹仟捌佰捌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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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