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00號
SLDV,101,補,500,20120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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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陳前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外天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
議決議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
柒佰玖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佰肆拾元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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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