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七號
債 務 人 賴盈萱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 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 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件:
債務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 貼、房租津貼等)?如有,應說明其起迄時間、種類及金 額,並提出補助款匯入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 登存摺至提出日)。若未申請,或雖申請但資格不符,亦 請說明未申請或資格不符之原因。
債務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 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說明其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其金額,及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提出債務人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領 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其金額。
提出債務人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說明呂宸旭之生父呂文斌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呂宸旭之扶養 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 能支出之原因。
說明現居地房地之坪數、所有權人及居住成員?是否支付 租金或房貸?居住成員間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及生活費用 ,並提出租賃或房貸契約影本、該房地登記謄本、一百年 度全年水、電、瓦斯、電信費繳費明細。
提出相關單據或支出證明,詳列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明細 ,並說明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說明債務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成立時 間、原因、委託人、受益人,並提出該信託契約書、銀行 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