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105號
SLDV,101,消債更,105,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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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
債 務 人 陳照鎰即陳維揚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⒈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 權人清冊。
⒉自99年9 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
⒊債務人投資高林股份有限公司、尖端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因、資金金額及來源、持 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 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⒌自101 年8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及 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 資格之原因。
⒎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 明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⒏債務人前配偶張慈惠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100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 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 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⒐說明所居住房屋所有權人,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 金(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 明。
⒑應受扶養人陳弘旻之在學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申請就學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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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