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6535號
SLDV,101,司票,6535,20120927,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53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在龍
人           11號.
相 對 人 羅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28條第3 項規定,利息 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是本件聲請,發票 日前之利息,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6535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 │101年7月25日 │3,415,000元 │3,054,564元 │未記載 │101年7月25日 │
└─┴─────────┴─────────┴─────────┴───────────┴───────────┘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