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1年度,280號
SLDV,101,司司,280,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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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盧世彬
      張超琦
      林啟璨
      張大光
      鮑台生
相 對 人 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盧世彬
      張超琦
      林啟璨
      張大光
      鮑台生
上列聲請人呈報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關係,已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 鈞院以民國101 年1 月29日士院景民司竟100 年度司司字第 208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業清算完結,爰依法檢 附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及登記表、清算期內收支表、損 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及清算所得申報書等證明文件 影本,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 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4 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 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 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 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 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81條 第1 項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 ,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 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 84年度臺抗字第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清算人依法附具 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 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 ,盡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



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 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三、經查,依卷附盧世彬張超琦林啟璨張大光鮑台生等 清算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之負債及股東權益尚有1 億5,713 萬9,361 元,並依此分配剩餘財產1 億5,713 萬9,361 元予 股東,有清算人所提之投資人( 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 ) 清算分配報告表在卷可稽。然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尚有294 萬0,095 元暫核稅款未為處理,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內湖稽徵所101 年8 月9 日財北國稅內湖服字第101020 7120號函可參。是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既尚有未了結 之稅款事務,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人已完竣清算職務 ,本件清算即尚未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 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 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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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