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謝明宏即李淑娟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即與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補正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如繼承人有數人,請提出股份由聲請人繼承取得之分割協
議書。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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