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本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游本志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36,927元整。( 二) 利
息計算:新臺幣2,744 元整。( 三) 違約金:新臺幣3,692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
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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