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原 告 蘇麗婉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複代理人 劉建汎
被 告 王同乾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零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於民國100 年1 月24日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下稱系 爭買賣契約),以新台幣(下同)1,520 萬元向被告購買坐 落台北市○○區○○段0 ○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 1934 建 號、門牌台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6 樓房屋 (下稱系爭土地、房屋,合稱系爭房地);簽約時被告並另 簽立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其中第26項「建築改良物是 否有或曾有鋼筋外露水泥塊剝落之情事」,被告係勾選「否 」;然系爭房地過戶予伊後,伊進行屋內裝潢工程,拆除原 有裝潢時,卻發現有鋼筋外露及水泥塊大量剝落情形,與上 述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第26項內容不符,被告顯係隱瞞交易重 要訊息。經伊委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房屋進行高氯 離子混凝土結構物安全鑑定,技師何昆龍於100 年5 月31日 出具鑑定報告,關於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測試結果,系爭房屋 平均氯離子含量為1.56 kg/m3,顯然已超過鋼筋混凝土中最 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0.3kg/m3之規定,可知系爭房屋屬於高 氯離子含量混凝土建築物,即俗稱之海砂屋,耐久性存有疑 慮,且混凝土平均強度降低至設計值65﹪,因長期加速鋼筋 鏽蝕造成混凝土剝落,損害房屋結構體縮短房屋壽命,影響 居住安全。
㈡依本院囑託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於101 年7 月26日 所作成之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系 爭房屋因氯離子含量已影響房屋結構安全,一般人最常在之 客廳氯離子含量已高達3.572kg/m3,全體平均值也達
0.972kg/ m3 ,如伊一家人入住,如何保障生命安全?且客 廳樓板氯離子含量超標最為嚴重,伊係購買系爭房屋全部, 焉有為安全顧慮而捨客廳不用之理?既然客廳樓板之現況已 影響居住安全,是除足以減少系爭房屋供住宅使用之通常效 用及契約所預定之效用外,已具有減損其流通性及減少其交 易價值之瑕疵存在,被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伊自得解 除系爭買賣契約,且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伊遂於100 年5 月 23日委請律師發函予被告,以系爭房屋瑕疵為由,表示解除 系爭買賣契約及請求減少價金之意思,被告於100 年5 月24 日收受該函件,是系爭買賣契約已合法解除,爰先位請求被 告返還伊買賣價金1,520 萬元暨自100 年5 月24日起算之法 定利息。
㈢又,如認系爭買賣契約無法解除,因系爭房屋存有上述瑕疵 ,其價值減損,伊先以30﹪為價值減損率,備位請求被告返 還伊因價金減少所受之不當得利即溢領之價金456 萬元( 15, 200,000 ×30﹪=4,560,000)。 ㈣為此,依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
⒈先位部分: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520 萬元及自100 年5 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⒉備位部分: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456 萬元及自100 年5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主張系爭房屋鋼筋脫落或水泥塊剝落等情,是否係因原 告所延請之裝潢工人施工不當或其他因素所致,尚非無疑, 縱令該等瑕疵為交屋時已存在,然該等瑕疵既處於牆內與樑 柱內部之隱密處所,伊亦無從知悉,伊並無任何故意不告知 瑕疵與交易重要訊息之惡意。而伊簽立之系爭房屋不動產現 況說明書第17項並未勾選,未做氯離子含量檢測,為兩造所 共知,則原告於系爭房屋可能存在氯離子含量偏高之情形下 ,仍未為檢測,難謂無任何重大過失;況且,系爭房屋建成 已有30餘年歷史,鋼筋脫落或水泥塊脫落多有所在,應為原 告所知悉,原告父母居住於大同區,對於系爭房屋是否有海 砂屋情形應有所瞭解與探查之機會,故本件有民法第355 條 所指原告知悉系爭房屋有瑕疵,而使被告免責之事由。 ㈡依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系爭房屋修復費用僅為95萬7,
648 元,尚不及系爭房地售價1,520 萬元之1/15,兩者相距 甚大。再者,據系爭鑑定報告呈現之系爭房屋狀況,原告未 經伊同意便將系爭房屋隔間及衛浴設備等全面打除拆毀,形 同廢墟,顯然逾越一般鑑定鑽探氯離子樣本僅鑽數孔之所需 ,倘原告主張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要求伊返還系爭房地全數 買賣價金,系爭房屋復未回復原狀,恐令伊受到鉅額損害, 如此伊所受價金及房屋損害將大於原告所受房屋瑕疵之損害 ;又,檢測報告所得之數據僅得分析氯離子含量,無法對整 棟建築物結構或使用安全加以客觀判斷其影響程度,必須對 整棟建築物做整體試驗分析,方能綜合判斷其安全性,既然 系爭鑑定報告認定「本標的物僅為結構物一戶,無法代表整 座建築物全體狀況」等語,顯見不能僅憑系爭房屋氯離子含 量較高即認定系爭房屋有安全上之顧慮而須解除契約。故原 告主張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對伊顯失公平,不應准許。 ㈢另,系爭鑑定報告並未指出系爭房屋在正常合理用途上對住 戶生命、身體、財產有嚴重之影響,或有結構性之裂縫,不 可修復或施以必要結構補強等情形,更指出系爭房屋受損部 分可做結構修復及補強,氯離子含量過高可採用防蝕工法處 理,延緩鋼筋鏽蝕速度,可知系爭房屋瑕疵並非不能修復, 亦無價值減損,故原告主張減少價金有失公允,乃屬無理。 而縱認原告得請求減少價金,亦應由原告提出相關不動產估 價鑑定報告,鑑定相關房屋減損價值狀況,以明減少價金多 寡為當。
㈣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經核:
㈠原告於100 年1 月24日與被告簽訂系爭買賣契約,向被告購 買系爭房地,總價金為1,520 萬元,被告已將系爭房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點交完畢,原告亦陸續於100 年1 月 24日、同年1 月29日、同年2 月10日、同年3 月31日給付全 部買賣價金完畢。
㈡系爭房屋於70年6 月竣工,屬於全棟地下1 層、地上7 層鋼 筋混凝土建築物中之一戶。被告就系爭房屋簽有不動產標的 物現況說明書,其中第17項「是否曾經做過氯離子含量檢測 」、第26項「建築改良物是否現有或曾有鋼筋外露水泥塊剝 落之情事」,均係勾選「否」,於系爭買賣契約簽訂時已交 予原告閱覽後簽名確認。
㈢原告於100 年5 月23日委託律師發函向被告表示解除系爭買 賣契約及請求減少價金之意思,經被告於100 年5 月24日收
受送達。
㈣本院囑託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就系爭房屋進行有 關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等之相關鑑定,該會於101 年7 月 26日作成之鑑定報告書(即系爭鑑定報告)載有下列鑑定結 果:
⒈鑑定標的物之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經委託厚昇工程顧問 有限公司分別於標的物前、中、後段之梁側及客廳樓版個別 取樣並進行試驗,其結果詳附件六,並摘錄整理如下表一所 示。由試驗結果顯示,標的物氯離子含量變異性甚大,梁構 件之氯離子含量較低,但樓版之氯離子含量則甚高,導致其 平均值達0.972kg/m3。
表硬固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結果
┌─────┬────────┬───────────┬─────────┐
│ 試體編號 │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與CNS3090標準比較 │
│ │ (kg/m3) │ (kg/m3) │ │
├─────┼────────┼───────────┼─────────┤
│1梁(粉末) │ 0.092 │ │ │
├─────┼────────┤ │ │
│2梁(粉末) │ 0.037 │ │ │
├─────┼────────┤ 0.972 │ >0.3 │
│3梁(粉末) │ 0.186 │ │ │
├─────┼────────┤ │ │
│4版(塊狀) │ 3.572 │ │ │
└─────┴────────┴───────────┴─────────┘
依CNS3090 ,A2042 規定新拌鋼筋混凝土(所處環境須作耐 久性考慮者)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 不得超過0.3kg/m3,按此研判,標的物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 子含量平均值達0.972kg/m3,已逾越國家標準值。依現場勘 查結果,標的物各廳室樓版下部大致上均有混凝土保護層剝 落、鋼筋鏽蝕現象,梁、柱則少數局部有此現象。 ⒉標的物氯離子含量已逾越標準值。另依現場勘查結果,標的 物梁、柱少數局部有混凝土保護層剝落、鋼筋鏽蝕現象,惟 客廳、臥房、廁所、前陽台等處樓版大致上均有此現象(廚 房因已油漆過,無法顯現之前之情況),其中尤以客廳樓版 最為嚴重,甚至樓版鋼筋已達斷裂情況,樓版之結構強度大 幅下降,研判客廳樓版之現況,已影響居住安全。其形成原 因研判係因樓版氯離子含量高達3.572kg/m3,及其混凝土保 護層較薄之故,與當地環境影響因素研判尚無相關性,並隨 著後續使用時間之增加,其情況亦將趨惡化。
⒊有關標的物樓版之安全問題,建議可採將樓版鋼筋進行除鏽
、貼覆強化碳纖維、樓版下方梁間加設鋼梁加以修復,其修 復方式詳附件八,修復費用概估約為957,648 元…惟標的物 之安全並不僅只有樓板單項因素,最主要者係為涵括重慶北 路3 段191 巷2 號~16號(共8 連棟)B1樓~7 樓各樓層梁 、柱、牆、樓版所形成主體架構之全棟整體結構物之安全性 。而其安全性需進行全棟耐震能力評估方能確認…若耐震能 力不足,尚須進行補強設計…如需進行補強施工時,尚須至 各樓層室內加設鋼筋混凝土剪力牆、翼牆,或將原RC柱擴大 ,除工程費用甚高,難以承擔外,並且恐受其他各樓層住戶 拒絕入內施工,導致全棟補強施工,在實務上不可行之情況 。並由於目前尚無經濟、有效之技術可以處理高氯離子含量 建築物之高氯離子部分(含防蝕工法),即使標的物經過全 棟補強,高氯離子含量之情況依然存在,建築物依然受高氯 離子含量之影響而惡化…。
㈤前項鑑定進行時,系爭房屋係處於內部裝潢工程停工狀態, ,原有裝潢設備及部分隔間已拆除,並有樓版下部裂損、混 凝土保護層剝落及鋼筋鏽蝕等情形。
以上各項,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標的物 現況說明書、律師函、郵件收件回執、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報告等影本各1 份可稽,並有本院囑託鑑定之台北市結 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在卷足參,均堪認定。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購買系爭房地,然系爭房屋經檢測後,有 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居住安全堪慮之瑕疵,其業已解除 系爭契約,被告應返還價金,倘認契約無法解除,其亦得請 求減少價金,被告須返還溢領價金等語;被告則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應審酌之爭點為:㈠系爭房屋交付原告時,是否有 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高於國家標準、樓板強度不足之瑕疵?㈡ 原告得否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全部價金?㈢原 告得否請求減少買賣價金,請求被告返還溢領價金? 茲論述如下:
㈠系爭房屋於交付原告時,確有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高於國家標 準、樓板結構強度不足等瑕疵,被告應對原告負瑕疵擔保責 任:
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 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 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 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民法第354 條規定甚明。而物之 瑕疵擔保責任係無過失責任,縱出賣人不知瑕疵之存在,仍
不得免除其擔保責任。次按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 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 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 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355 條復予明定。經查:
⒈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標準值,已影 響居住安全乙節,經本院囑託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進行鑑定,分別由系爭房屋前、中、後段之側樑及客廳樓板 取樣,鑑定結果詳如上開三之㈣所載。核以系爭房屋樓板混 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高達3.572 kg/m3 ,已逾CNS3090 國 家標準值0.3kg/m3甚多,且遍及客廳、臥房、廁所、陽台等 各廳室樓板下部大致均有混凝土保護層剝落、鋼筋鏽蝕現象 ,尤其以客廳樓板最為嚴重,甚至已達斷裂情況,樓板之結 構強度大幅下降,已影響居住安全;並隨後續使用時間之增 加,情況將更趨惡化。而系爭房屋樓板結構強度不足問題, 雖得經由將樓板鋼筋除鏽、貼覆強化碳纖維、樓板下方樑間 加設鋼架等方式為修復。然系爭鑑定報告亦明確指出系爭房 屋之安全問題不僅有樓板強度單項因素,主要係含括共8 連 棟建物各樓層樑、柱、牆、樓板所形成之主體架構之全棟整 體結構物之安全性,耗資評估、補強施工花費甚鉅,實務上 恐亦不可行,尤其目前尚無經濟、有效之技術可處理建物混 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之問題,縱全部連棟建物均為補強施工 ,混凝土氯離子高含量之問題仍然存在等情,亦有系爭鑑定 報告足參。可見系爭房屋上述問題係屬重大而難以完全修復 之結構本質之問題。又系爭房屋上述現象,顯然並非短期數 月之間或迅間立即之因素所可能形成,當為系爭房屋交付原 告時即已存在無疑。可見系爭房屋於危險移轉時點、即被告 交付原告之時,確有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高於國家標準、樓板 結構強度不足、混凝土保護層剝落、鋼筋鏽蝕,而影響居住 安全之狀況。而此等不堪供長久安全住用之問題,自已減損 系爭房屋為不動產之通常效用,亦減損其交易價值,而構成 物之瑕疵甚明,依上揭民法第354 條規定,被告自應就此等 瑕疵對被告負擔保責任。
⒉至於被告抗辯其簽立之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第17項並未勾選為 做氯離子含量檢測,原告明知系爭房屋可能存在氯離子含量 偏高情形,仍未為檢測,有重大過失,且系爭房屋屋齡已30 年,鋼筋或水泥塊脫落多有所在,應為原告所知悉;原告父 母居住於大同區,原告對於系爭房屋是否有海砂屋情形,有 瞭解及探查之機會,本件有原告知悉系爭房屋有瑕疵,使被 告免責之事由云云。惟查,鋼筋外露、混凝土保護層剝落之
現象,通常為裝潢隔板所遮覆,非經拆除裝潢實難發現。本 件原告主張其係系爭房屋交屋後,進行室內裝潢工程,拆除 原有裝潢時,始發現上述狀況等情,核與常情相符。而被告 所出具之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第17項「是否曾經做過氯離子含 量檢測」雖勾選「否」,然此僅表示被告有告知原告系爭房 屋無進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之事實而已,姑不論原告並 無就系爭房屋進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測試之義務,而以身為 原所有權人之被告尚且毫不清楚瑕疵之狀況,徒以此記載, 如何使原告得以預期系爭房屋存有此等瑕疵之高度可能性? 並認其於訂定系爭買賣契約時未為檢測、發現瑕疵乃具有重 大過失?被告此部分抗辯,顯然忽視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者係 出賣人,而非買受人之基本問題,其執此抗辯不負瑕疵擔保 之責,自屬無據。此外,被告又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於系爭買 賣契約成立時即明知系爭房屋存有上述瑕疵,或確有得以知 悉而未知悉之重大過失,其抗辯具有瑕疵擔保責任免除事由 ,即非可採。
㈡系爭買賣契約已經原告合法解除,被告應返還全部價金: 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 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 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 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 9 條定有明文。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 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 ,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 條第1 、2 項亦予明定。經查:
⒈系爭房屋於交付原告時存有客廳樓板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高於 國家標準值、樓板結構強度大幅降低之瑕疵,已影響居住安 全等瑕疵,被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業如上述。被告雖抗辯 系爭房屋修復費用僅為95萬7,648 元,不及系爭房地售價1, 520 萬元之1/15,兩者相距過大,且原告已將系爭房屋隔間 及衛浴設備拆毀,倘解除契約要求其返還買賣價金,系爭房 屋復未回復原狀,恐令其受到鉅額損害,又不能僅憑氯離子 含量較高即認定系爭房屋有安全顧慮而須解除契約,是解除 系爭契約顯失公平云云。然而,誠如前述,系爭房屋客廳樓 板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超出CNS 國家標準值甚多,樓板結構強 度大幅下降,已影響居住安全,縱進行修繕,亦僅足加強房 屋樓板結構之強度,然就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之問題,目 前仍無解決之道,甚且此問題將隨時間經過日趨惡化,尤其 ,安全問題非僅系爭房屋單一戶樓板強度之問題,涉及連棟 整體結構安全性之問題,自屬重大而難以完全修復之結構本
質問題,對原告權益影響之鉅,不言可喻。至於系爭房屋原 有裝潢設備及隔間經原告拆除之狀況,本得藉由回復原狀之 相關規定以資解決,兩相權衡兩造可能損害之輕重,堪認原 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對被告而言,並無顯失公平之虞,被 告此部分抗辯亦無足取。準此,原告主張其得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即屬有據。
⒉承上,原告業於100 年5 月23日委託律師發函予被告,為解 除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已於同年月24日收受送達 ,亦如上述,則系爭買賣契約已於同年月24日經原告合法解 除無訛。是則,原告本於前揭民法第259 條第1 項解除契約 回復原狀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1,520 萬元,即有 理由。又依前揭民法第259 條第2 款規定,受領之給付為金 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查被告於100 年3 月31日即已受領全部買賣價金,是原告併請求自同年5 月24 日起算法定利息部分,亦屬有據。
㈢末按,訴之預備合併,必先位之訴無理由,法院始應就備位 之訴為裁判。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全部價金暨法 定利息,為有理由,已析述如上,就備位之訴部分,自無庸 再為爭點之論述及裁判,附此敘明。
五、從而,原告本於物之瑕疵擔保、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1,520 萬元及自100 年5 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 ,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金額,各之宣告之。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調查,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予述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先位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