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10號
SLDV,100,重訴,110,2012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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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佩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美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叁萬柒仟伍佰
柒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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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美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