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335號
SLDV,100,訴,1335,2012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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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5號
原   告 郭淑敏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駱萬益
      駱萬聲
      駱秋霖
      駱萬能
      張駱伯雲
      駱伯蓮
      駱榮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與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七號拆屋還地事件,合併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先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對被告駱萬益駱萬聲駱秋霖、駱香(按歿於起訴前之98年2 月7 日,經原告於 100 年4 月13日具狀更正為駱香之繼承人即駱萬能、張駱伯 雲、駱伯蓮駱榮君),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嗣於100 年10 月18日,再對被告駱萬益駱萬聲駱秋霖駱萬能、張駱 伯雲、駱伯蓮駱榮君,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分經本院 受理在案(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47號拆屋還地事件、100 年度訴字第133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原告先後提起 之訴訟,均係主張被告等無權占有原告所有之台北市○○區 ○○段三小段24、25地號土地之同一原因事實,其訴訟標的 相牽連,且得以一訴主張,茲依前揭規定,命本院99年度訴 字第1447號拆屋還地事件、100 年度訴字第1335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合併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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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