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張賜德
樓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服刑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清梅因100 年度婚字第260 號離婚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因非財產而起
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另關於損害賠償部分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