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周武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 告 王寶葒
蔡岱均原名蔡世恩.
上列被告等因100 年度自字第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 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等被自訴人自訴詐欺案件,業 經本院以100 年度自字第13號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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