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1年度,49號
SLDM,101,聲判,49,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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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王文洋
代 理 人 彭郁欣律師
      任明穎律師
被   告 黃琴雅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5日駁回再議之處分(101 年度上
聲議字第352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而法院為裁定前 ,得為必要之調查。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 3 第2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制度係監 督「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之外部機制,法院僅在審查檢察 官所為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正確,藉以防止檢察機關 之濫權,是上揭條文所指「得為必要之調查」,僅以偵查中 曾經顯現之證據為限,而不可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 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證以外之新證據資料,除認為不起訴 處分書所載之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 ,否則不宜率予裁定交付審判。
二、聲請人王文洋以被告黃琴雅為「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新新聞公司」)資深主編,竟意圖散布於眾, 在「新新聞公司」民國101 年1 月5 日出刊第1296期「新新 聞周刊」,撰寫「王文淵忙救災/ 王文洋忙爭產/ 王永慶的 遺產又增加了!」之一文(下稱系爭文章),該文所載如附 表所示內容均屬不實,足以毀損聲請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情,向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如 附表編號1 、2 、4 所示內容,另經財訊月刊、新紀元週刊 為相似內容之報導,而如附表編號3 所示內容部分,宏昌電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昌公司)於99年3 月24日未經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上市後,經「企業海內外 IPO 上市資訊專業平臺」網站於99年3 月26日發文討論宏昌 公司未經核准之原因,其中原因包括宏昌公司之業績波動較 大,並經蘋果日報於99年4 月15日以「宏昌上海A 股上市遭 駁回,近3 年營收衰退,衝擊宏仁集團掛牌3 部曲」之標題



出刊為相關報導,且宏昌公司第2 次申請上市時之保薦人自 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轉由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足認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報導業經財訊月刊、新紀元週刊、 各大網路平臺及蘋果日報等大眾傳播媒介討論許久,宏昌公 司申請上市之保薦人亦確有異動,則被告依循先前報導及所 查證之網路資料而為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撰述,確有所本,非 憑空捏造事實;又聲請人為眾所皆知之企業名人,其經營表 現為何,影響投資大眾權益,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而如附表 所示內容之用字遣詞,並無誇大或情緒化之謾罵字眼,且屬 對於聲請人之企業經營風格及表現所為評價,非對聲請人個 人私德所為人身攻擊,被告身為新聞媒體工作者,既依蒐集 之事證而為適當合理評論,縱引起聲請人主觀不悅之反應, 亦難逕認被告有何妨害聲請人名譽之真實惡意,與刑法加重 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 涉有妨害名譽之犯行,應認其罪嫌尚屬不足等情,於101 年 4 月10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4591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 服,於法定期間內,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亦經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內 容部分,財訊月刊及新紀元週刊均有相似內容之報導,而如 附表編號3 所示內容部分,因「企業海內外IPO 上市資訊專 業平臺」網站及蘋果日報均曾就宏昌公司未經「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上市之原因,為文探討原因涉及宏昌公 司營收衰退,且宏昌公司第2 次申請上市之保薦人確有異動 ,足見被告撰文之上揭報導文字,均未逸出前述其他媒體前 即報導之內容,且綜觀被告撰寫前揭文章內容,係論述聲請 人爭取遺產繼承之權利,兼論聲請人企業經營風格及成果, 後者之文字亦僅係就其他媒體曾為之報導予以擷取論述;又 聲請人為昔有臺灣經營之神尊稱、已故王永慶先生之子,並 為社會知名之企業界人士,其所為企業經營表現影響投資大 眾權益,而王永慶先生身後遺產繼承之問題,亦確沸沸揚揚 ,是被告撰文所述內容,應屬可受公評之事;況宏昌公司未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上市係屬事實,就其原 因其他媒體亦多有探討,尚難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覆書」所載即否認其他探討論述原因之可能性;而聲請人 係「王永慶的長子」之稱號,本即與事實相符,更難謂有何 貶抑之意,因此,被告所撰前述文章縱有誇大或未盡契合事 實情事,要屬其個人新聞倫理與專業素養之問題,但其應無 無故為毀損聲請人名譽之主觀犯意,應可認定,即難以誹謗 罪責相繩等情,於101 年5 月15日以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 3522號認為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前開駁回再議之處分書



於101 年5 月18日寄送至聲請人住所時,由聲請人之受僱人 收受。而聲請人於101 年5 月25日即委任彭郁欣、任明穎律 師提出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591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3522號卷宗核 閱屬實,並有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在卷供參,是認聲請人聲 請交付審判之程序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之規 定,聲請程序係屬適法,核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以: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覆書於99年4 月26日發印 ,被告發刊前僅須於搜尋網站,輸入「證監會/ 宏昌電子 / 被否」等關鍵字,即可查得該批覆書之內容,被告身為 新聞從業人員,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 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 則被告對於聲請人提出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 覆書,豈有完全不知之理,若被告果真全然不知,則被告 有無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 行以發送周刊之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涉及被告是否具有 惡意,即有調查之必要,然原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處分卻 未為任何調查,遽認被告之報導係引用先前媒體報導,非 憑空捏造,顯有漏未偵查之情事。況依被告提出之「企業 海內外IPO 上市資訊專業平臺」網站於99年3 月26日發表 之討論文,內容第1 頁之標題為「宏昌電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上會被否定原因分析」及蘋果日報於99年4 月15日新 聞網頁報導指出「根據中國媒體報導,宏昌過去3 年營收 衰退及上下游官僚交易錯綜複雜應是駁回主因」等內容, 可知上開報導均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否准 宏昌公司上市真正原因前,媒體對於可能原因所作之推測 及分析,而被告於101 年1 月刊出上述報導前,已得輕易 查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否准宏昌公司上市 之真正原因,卻仍刻意引用舊的、推測、不實之報導,且 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否准宏昌公司上市之 真正原因隻字未提,致使讀者誤信「宏昌公司遭否之唯一 且真正原因為業績衰退」,被告顯係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 ,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
(二)宏昌公司申請上市之保薦人雖有變動,然被告之報導非單 純表示宏昌公司之保薦人有所變動,而係表示「承銷商也 不想碰王文洋的公司」,除暗指保薦人變動之原因為宏昌 公司業績衰退外,更有表示無人願意接手之意;況被告所 為上述報導出刊時,宏昌公司早已由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海通公司)擔任保薦人,足見當時並無被告報導 暗指無人願意接手之情事,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處分對於 被告知否宏昌公司之保薦人變更為海通公司,亦有應調查 之證據漏未調查之違誤。
(三)被告所為前述報導之標題為「王文淵忙救災/ 王文洋忙爭 產」,與如附表所示內容均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 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被告仍須就 事實真偽先為論定,始進而討論意見是否為善意評論,原 不起訴處分未就此部分詳查,逕謂被告撰文所述內容屬可 受公評之事,即非有當。另聲請人非自願從事政治之公眾 政治人物,且聲請人投資之相關企業均有專業經營團隊負 責經營,投資大眾可經由公開財報及上市公告等資訊,得 知相關企業之經營表現,而被告所為前開報導除批評聲請 人投資之相關企業經營成果外,尚就聲請人家族之家庭關 係、繼承、交友等問題為論述,此部分顯然與公益無關, 亦不影響投資大眾之權益,則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處分認 定被告之報導屬可受公評之事,非屬正確。
(四)被告所為報導有諸多不實,聲請人於系爭文章刊出後,曾 與被告聯繫,並檢具相關資料請被告為更正報導,惟被告 均未予理會,顯見被告非善意就聲請人之企業經營為評價 。況宏力半導體公司(下稱宏力公司)為大陸獲利最佳之 半導體公司,聲請人經營事業有成,外界皆知聲請人為宏 仁企業集團總裁,豈如被告所述「從1995年離開台塑至今 ,沒有一個成功的代表作,外界對他的稱號還是『王永慶 的長子』」,被告蓄意污衊聲請人無經營成功之事業,與 事實不符,顯已涉犯誹謗罪。
四、經查:
(一)被告為「新新聞公司」資深主編,在「新新聞公司」101 年1 月5 日出刊第1296期「新新聞周刊」,撰寫「王文淵 忙救災/ 王文洋忙爭產/ 王永慶的遺產又增加了!」一文 ,該文載有如附表所示內容等情,業據被告坦認無誤(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16 號偵查卷第 69頁),並有101 年1 月5 日出刊第1296期「新新聞周刊 」刊登「王文淵忙救災/ 王文洋忙爭產/ 王永慶的遺產又 增加了!」一文附卷可稽(見前開偵查卷第16至19頁), 上情應堪認定。
(二)聲請人指稱被告撰寫系爭文章中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與事實 不符,被告未詳予查證即於周刊內刊載該等不實內容,復 以「王文淵忙救災/ 王文洋忙爭產」之標題及如附表所示 內容污衊其無經營成功之事業,足以毀損其名譽等情,而



被告辯稱其撰寫系爭文章之內容,係以其他媒體之報導為 據,有相當理由確信該等內容為真實,並為適當之評論, 無真實惡意等情。按言論自由具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 主政治、培養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為人民之基本權利,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憲 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 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 合理之限制。刑法上之誹謗罪即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 式所加之限制,亦即該罪構成要件受保障言論自由權及憲 法第23條之規範。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 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 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 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 始能免於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 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 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 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驗 ,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 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 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刑法第310 條之 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 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 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 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 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 刑責相繩。又刑法第311 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 物之「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在維 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釋 字第509 號著有解釋。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 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 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 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 據以阻卻違法。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 係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 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 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 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 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




1.被告辯稱系爭文章所載如附表所示內容,係其依據新紀元 週刊、蘋果日報、今日新聞網、財訊月刊等媒體報導撰寫 等情,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內容部分,96年9 月出刊之財 訊月刊刊載「王文洋為何搞到今天這地步」一文,確報導 「2000年他(即聲請人)在大陸與中共領導人江澤民之子 江綿恆合資的宏力半導體,在兩岸科技界蔚為指標,與中 芯半導體並列兩大台資高科技企業,但是3 年前,王文洋 不再談論宏力,就連他的根據地宏仁集團也深陷資金困窘 ,大股東喊著求去」、96年11月12日出版之新紀元週刊第 47期登載「朝野對立/ 第三勢力拱王文洋選總統」一文亦 提及「據自由時報報導,身為臺灣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 長子的王文洋,12年前因與呂安妮師生戀事件被王永慶 逐出家門後,自己轉往中國發展。2003年9 月,和江澤民 長子江綿恆一起成立宏力半導體,總投資金額高達60億美 元,不到半年江綿恆就逼迫王文洋退出,高達台幣上百億 元投資慘遭江綿恆『乾洗』,王黯然回到臺灣另起爐灶」 、「胡錦濤江澤民手上接下中國國家主席寶座,江綿恆 呼風喚雨的權勢開始鬆動,宏力半導體生產製程與技術又 無法跟上,公司大幅虧損,人事紛擾不斷,最後江綿恆與 王文洋反目成仇,2004年江綿恆逼王文洋退出」之內容( 見前開偵查卷第105 、108 至109 、145 頁);如附表編 號2 所示內容部分,今日新聞網96年9 月18日網路新聞登 載「宏仁集團10週年慶/ 呂安妮展現交際手腕」一文,載 有「讓王文洋離開台塑集團11年的呂安妮,這個他口中重 要的人,在宏仁集團10週年慶上,和王文洋一塊出席露面 ,不但主動和公司主管交換意見,還會自己遞上名片自我 介紹,這些年來為愛沉潛,從原本清湯掛面學生,到現在 已為人母,如今更是全心全意為王文洋輔佐事業」、「慶 祝典禮上,即使沒和王文洋坐在一起,呂安妮也會利用時 間和旁邊的公司主管交換意見,呂安妮漸漸地在宏仁集團 佔有一席之地」,96年9 月23日出刊之蘋果日報亦刊載「 『宏仁集團』上週舉行10週年慶,王文洋呂安妮一起出 席,擔任王文洋特助的她向公司主管交換意見,還會遞上 名片自我介紹,展現高超交際手腕」,而96年9 月出刊之 財訊月刊復報導「宏仁的員工指出,公司出現財務危機, 呂安妮獻策要王文洋不要傻傻地簽下背書保證,反要求股 東、經理人背書保證,宏仁集團內部稱擔任總裁特助的呂 安妮為呂小姐,所有的公文簽辦、大事小事,幾乎都由呂 過濾、安排,人事任用也一樣,不少員工都和呂家有親友 關係」(見前開偵查卷第95至96、107 頁),足徵被告辯



稱其係依據其他媒體之報導撰寫系爭報導等情,尚非無據 。
2.聲請人固指宏昌公司提出在大陸地區公開發行股票之申請 ,於99年3 月24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不 予核准,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4 月23日 證監許可(2010)523 號決定書之記載,可知不予核准之 原因係無法判斷宏昌公司與台塑公司、南亞塑膠公司間是 否存在同業競爭,宏昌公司之獨立性存在缺陷,被告卻於 系爭文章中,指宏昌公司在大陸A 股申請上市,係因業績 衰退為由遭駁回,與事實不符;又宏昌公司於101 年1 月 16日業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上市,可 見被告撰寫如附表編號3 所載內容亦屬不實等情,且「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4 月26日印發之99年4 月 23日證監許可(2010)523 號決定書記載「台塑股份及南 亞塑膠是申請人(即宏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王文洋關係 密切的王永慶家族成員能夠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台塑股 份、南亞塑膠是世界上主要雙酚A 及環氧氯丙烷(申請人 的主要原材料)供應商之一,申請人存在向台塑股份、南 亞塑膠採購原材料的情況;南亞塑膠是世界上第3 大環氧 樹脂生產企業,在江蘇崑山設有南亞崑山,該企業是申請 人國內的主要競爭對手之一。目前尚無法判斷申請人與台 塑股份、南亞塑膠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申請人的獨立 性存在缺陷」,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決定書為證(見前開偵 查卷第20至22頁),可見被告撰寫如附表編號3 所載宏昌 公司在大陸地區申請發行股票之原因,與上述「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書之內容確有差異。惟「企業海內 外IPO 上市資訊專業平臺」網站於99年3 月26日為文討論 宏昌公司申請發行股票遭駁回之原因,除宏昌公司與台塑 公司、南亞塑膠公司關係密切外,亦提及「問題2 :業務 波動較大。企業(即宏昌公司)從事電子級環氧樹脂的生 產和銷售。環氧樹脂是個競爭激烈且市場逐漸飽和的行業 。經營方面,公司(即宏昌公司)的2007年營收為13.79 億元,2008年的營收為11.31 億元,同比下降17.98%, 2009年營收為8.68億元,同比下降23.25%。而淨利潤方面 ,2007、2008、2009年分別為0.88億元、0.26億元、0.57 億元,波動比較大」(見前開偵查卷第31至32頁);蘋果 日報99年4 月15日刊載「宏昌上海A 股上市遭駁回/ 近3 年營收衰退衝擊宏仁集團掛牌3 部曲」文章亦提及「宏仁 集團旗下宏昌電子申請上海A 股掛牌一案,遭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審委駁回,據了解,審查不通過的理由是



宏昌近3 年營收衰退,以及上下游關聯交易錯綜複雜有關 」、「對於申請被駁回的理由,宏仁集團不願回應,根據 中國媒體報導,宏昌過去3 年營收衰退以及上下游官僚交 易錯綜複雜應該是駁回主因。根據資料顯示,受到金融海 嘯衝擊,宏昌電子過去3 年營收逐年遞減,2007年仍有 13.79 億元,但2008、2009年受到金融海嘯衝擊大幅衰退 ,去年宏昌營收更降至人民幣8.68億元,年減率逾23% , 為過去3 年最低,成為發審委拒絕宏昌A 股掛牌申請的主 因」(見前開偵查卷第98頁);「理財周報」刊載「悲劇 宏昌電子:倒退成長/ 上下游關聯交易盤根錯節」一文復 提及「證監會最近對IPO 把關嚴上加嚴,多家公司的上市 ○路嘎然而止。上週,又有兩家企業雙雙落選。宏昌電子 就是其中之一。」「記者試圖聯繫此次的保薦機構中銀國 際未果。不過,目前從申報稿上看,估計與關聯交易及原 材料供應的問題有關」、「環氧樹是個競爭激烈且市場 逐漸飽和的行業,而宏昌電子在此一路跌跌撞撞。本來在 1995年便成立的企業,由於所在地廣州市云埔工業區遲遲 未能落實項目用地及選址的環保批覆,時間一長,外部投 資者失去了信心,便停止了投資。王文洋辛苦輾轉才讓宏 昌電子得以存活。如今,卻遭遇上市被否。從經營業績看 ,宏昌電子的營業收入逐年下滑,2009年營業收入為8.68 億,同比下降23.25%;2008年營業收入為11.31 億元,同 比下降17.98%;2007年營業收入為13.79 億元。淨利潤也 波動較大,2007年為0.88億,2008年降為0.26億,2009年 又上升為0.57億元。」(見前開偵查卷第102 頁),可見 新聞媒體對於宏昌公司在大陸地區公開發行股票之申請經 駁回之原因,確多次提及宏昌公司業績衰退一節,且前揭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書雖未提及宏昌公司業 績衰退之理由,然仍難遽認其他關於駁回原因之推論全然 無據,或完全斷絕媒體就駁回原因之探討,況聲請人對於 宏昌公司業績衰退之事實未予否認,則被告辯稱其依據上 述報導內容,有相當理由信其報導之內容為真實,即非無 據。另宏昌公司提出在大陸地區公開發行股票之申請,於 99年3 月24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不予核 准後,宏昌公司第2 次申請上市時,保薦機構即自中銀國 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海通公司,此有刑事告訴狀、 中國經濟網101 年1 月30日報導、宏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A 股股票招股說明書在卷可參(見前開偵查卷第4 、86、 87至89頁),足徵宏昌公司於首度申請在大陸地區公開發 行股票遭駁回後,承銷商確有更易;又依系爭文章所載關



於宏昌公司在大陸地區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之內容觀之,被 告主要描述宏昌公司在大陸地區申請上市過程非屬順遂之 過程,非對聲請人之惡意攻訐。至於宏昌公司雖於101 年 1 月16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通過上市○ ○○○路報導供佐(見前開偵查卷第74頁),然系爭文章 係於101 年1 月5 日出刊,自無從以系爭文章刊出後之核 准通過結果,遽指系爭文章所載「(宏昌公司)上市之路 遙遙無期」為不實,亦難謂被告確有誹謗犯意。 3.再者,系爭文章之標題為「王文淵忙救災/ 王文洋忙爭產 / 王永慶的遺產又增加了!」內文提及聲請人於100 年12 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訴訟,控告王永慶三房之女王瑞華王瑞瑜王瑞慧等13人,追討王永慶在香港40億美元資 產,一併納入遺產計算,復於101 年控告王瑞瑜負責宏敏 投資公司積欠王月蘭8 億多元,時值台塑集團六輕工安事 件頻傳,台塑企業總裁王文淵頻頻出面救災,當王文淵王文潮王瑞華等台塑7 人決策小組忙於救災之際,王永 慶之長子王文洋王月蘭全球提起訴訟,調查王永慶之遺 產等內容,此有系爭文章附卷可稽(見前開偵查卷第17至 19頁)。聲請人指稱其非公眾政治人物,其投資相關企業 均有專業經營團隊負責經營,投資大眾可經由公開財報及 上市公告等資訊,得知相關企業之經營表現,而系爭文章 之內容除批評其投資之相關企業經營成果外,尚就其家族 之家庭關係、繼承、交友等問題為論述,此部分顯然與公 益無關,亦不影響投資大眾之權益,非屬可受公評之事等 情;而聲請人雖非政治人物,然因其所屬家族經營事業之 規模龐大,家族成員之動向甚受社會大眾關注,聲請人已 屬公眾人物,縱與自願參與政治之政治人物不同,但其言 行所受社會大眾關切之程度,實與政治人物不分軒輊,且 聲請人之父王永慶死亡後,遺產之數額及分配屢受媒體報 導及民眾關注,台塑集團所屬事業發生之工安事件亦為社 會矚目話題,且聲請人對於系爭文章所載其多次提出相關 訴訟之內容復未否認,足見系爭報導所稱聲請人在台塑集 團發生工安事故之際,仍就王永慶之遺產提出相關訴訟等 內容,並無不實;至於系爭文章之標題應屬被告依報導內 容所為之主觀評論,縱非屬正面評價,致使聲請人或感不 悅,然因該文章標題係以內容所載事實為據,亦無誇大或 惡意謾罵之情形,應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之合理評論,非 得逕以誹謗罪相繩。另系爭文章所載如附表所示內容,固 非屬正面讚揚之詞,惟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載內容,均以 前揭所載報導為依據,非憑空捏造虛構;如附表編號4 所



載內容則屬被告所為之主觀評論,因據系爭文章之內容觀 之,被告係以系爭文章所載聲請人與江綿恆合組之宏力公 司經營成效非屬顯著、宏昌公司在大陸地區申請公開發行 股票之過程亦非順遂等,將聲請人與王雪紅經營事業之成 效相互比較所為之評論,並未使用誤導或令人難堪之言詞 ,且系爭文章所載「王永慶的長子」之稱號本與事實相符 ,復難認有何貶抑之意,亦即系爭文章所載如附表所示內 容分屬對於聲請人經營企業之風格、成效所為之事實陳述 ,及據此等事實所為之評論,因依前述,被告辯稱其主觀 上確信報導內容為真實等情非屬無據,則被告基此就聲請 人經營企業之績效所為之主觀評論,即與憑空捏造事實、 惡意攻訐謾罵之情形有別;況聲請人既為知名企業人士, 其經營企業之成效影響投資大眾之權益,應屬可受公評之 事,被告評論之用語復無情緒性用語,應認未逾合理適當 評論之範圍,參酌前揭所述,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三)綜上,被告所為系爭文章登載之內容分屬事實陳述及意見 表達,其中事實陳述部分,被告辯稱其係依據其他媒體報 導撰寫等情,非屬無據,足見被告並無憑空捏造虛構內容 ,亦難逕認被告具有誹謗罪之實質惡意;至於意見表達部 分,因聲請人為知名企業界人士,所屬家族經營事業規模 龐大,社會大眾對於聲請人經營企業之成效、聲請人之父 王永慶之遺產數額及分配等節甚為關注,被告根據系爭文 章所載內容,就聲請人經營企業之風格、成效、遺產訴訟 等所為之評論,既未使用惡意攻訐等情緒用語,屬於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合理之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縱系爭文章所載內容對聲請人而言,非屬正面讚揚之詞, 致使聲請人心感不悅,參酌前揭所述,仍非得逕以誹謗罪 相繩。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誹謗之 犯意或行為,自無從認定被告確涉有聲請人告訴之罪嫌, 是認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被告罪嫌不 足,分別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並未違背經驗法則或 論理法則,即無不當。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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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文章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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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他(即聲請人)為了爭一口氣,想在中國複│「新新聞周刊│
│ │製他的「南亞經驗」,主攻塑膠加工及電子│」第1296期第│
│ │材料,之後又與前中國領導人江澤民之子江│44頁 │
│ │綿恆合組宏力半導體,但這些事業都不怎麼│ │
│ │起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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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而女友呂安妮時常會插手經營,導致人事異│「新新聞周刊│
│ │動頻繁,還一度傳出財務周轉不靈,投資者│」第1296期第│
│ │要退股等等。 │4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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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文洋曾在一○年想將宏仁集團旗下的宏昌│「新新聞周刊│
│ │電子(即宏昌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中│」第1296期第│
│ │國A 股申請上市,卻以業績衰退為由遭到駁│44頁 │
│ │回,承銷商也不想碰王文洋的公司,上市之│ │
│ │路遙遙無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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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從1995年離開台塑至今,沒有一個成功的代│「新新聞周刊│
│ │表作,外界對他的稱號還是「王永慶的長子│」第1296期第│
│ │」。 │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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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