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宗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9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宗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本件受刑人王宗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含沒收部分),本院審核認為除附表編號1 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1 年度毒偵字第518 號」外,餘均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