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林維宣
相對人 蔡瑛瑞
上列當事人101 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6號就本院101 年審易字1871
號竊盜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6日
上午11時42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劉瓊雯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許偉麟
調解委員 劉邦棟
調解委員 顏得利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林維宣
相 對 人 蔡瑛瑞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整,給付期
限:於民國101 年10月10日以前給付聲請人貳萬元,並
自101 年11月起至102 年6 月止,按月於12日以前給付
聲請人壹萬元,直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為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如附件所
示之聲請人所指定帳戶。
㈡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並撤回本件刑事告訴。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 請 人 林維宣
相 對 人 蔡瑛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筆錄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