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57號
KLDV,101,訴,357,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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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欣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9,2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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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