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52號
KLDV,101,補,252,2012090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章福庸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睿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