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章福庸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睿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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