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43號
KLDV,101,消債更,43,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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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郭達雲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
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
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或
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則應表明下列
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2項、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
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次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
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
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據聲請人自陳友人吳建德、周讚
堂向聲請人借款,請聲請人提出債務人清冊】。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
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
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
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
、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
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
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
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
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每月支出市內電話費74元、電費528元、
水費75元、瓦斯費831元,惟據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收
費單據所載,聲請人應係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是聲請人如
何計算出上開金額,請聲請人說明】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
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五、陳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
期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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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