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161號
KLDV,101,婚,161,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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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61號
原 告 郭張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紅珠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之大陸住居所及年籍資
料)。
二、被告之入出境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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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