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1年度,92號
KLDV,101,基簡,92,2012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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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賴宏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信章  原住基隆.
      陳朝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李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6頁之附表,其中編號2所記載「榮華府(段)」應更正為「榮華(段)」,編號2所記載「53(平方公尺)」應更正為「55(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由卷 附之土地登記謄本足以查知,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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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