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1年度,1673號
KLDV,101,基小,1673,2012092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673號
原    告 謝文鵬
被    告 陸00
兼法定代理人 陸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叁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