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20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楊登尊
張姵晨
被 告 林輝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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