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076號
KLDV,101,司促,9076,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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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07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鄒忠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6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8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
下同)1,813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907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鄒忠憲 463│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5820 │0000000000│08月 21日 │ │點七四 │
│ │元 │308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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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