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見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見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見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3 號裁定合併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 字第194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罪刑均接續執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以101年9月 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01號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廖見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 、偽造文書等案件,各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確定後,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3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其另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 件,經本院於97年12月29日以97年度訴字第1942號判處有期 徒刑10月,並於97年12月29日確定,嗣上開罪刑均接續執行 ,受刑人於97年11月26日入監執行迄今,而刑期終結日期原 為103年2月14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12月28日,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於法務部於101年9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01號 假釋在案,亦有本院98年度聲字第203 號刑事裁定書、臺灣 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件在卷足憑, 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 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 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 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