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森詠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寶
代 理 人 黃詩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1 年2 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 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8 月1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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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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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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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森詠砂石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101年2月6日 │5,000元 │MG0000000 │ │
│ │公司黃國寶 │行東嘉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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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森詠砂石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101年2月29日│80,000元 │MG0000000 │ │
│ │公司黃國寶 │行東嘉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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