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8號
CYDV,101,重訴,8,201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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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高宗賢
訴訟代理人 潘德發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毅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複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地上權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請求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113,376,576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5,026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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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