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32號
CYDV,101,訴,332,2012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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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成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豊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9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8,527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附卷可稽 ,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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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