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何明昌
原 告 詹碧惠
上列二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陳芳吉
74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被 告 邱文欽
巷2號
被 告 峻榮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奕
上列二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23日下午02時3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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