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陳美慧
號4樓之5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茂松、吳秋燕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