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81號
CYDV,101,補,281,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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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群欣塑膠軟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靜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1,944 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8,700 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有8,2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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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欣塑膠軟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