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蘇惠玟
被繼承人 蘇三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被繼承人蘇三平之遺產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 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蘇三平於民國101年8月8日死亡,其生前最 後住所為高雄市○○區○○里○○鄰○○街2巷19號,有聲請 人提出之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陳報 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