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136號
CYDV,101,家訴,136,2012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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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36號
原   告 薛照光
      薛玉仁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薛郁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被   告 賴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日期欄關於「101年3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8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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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