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1年度,10號
CYDV,101,國,10,2012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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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嗣雲即艾美牙醫診所

曾仁德即玄祐診所


翁嘉如
邱慧慈
羅力
劉泓志
黃怡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行
政院衛生署、嘉義縣醫師公會南投縣牙醫師公會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萬伍仟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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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