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顏千博
相 對 人 柯鳴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 5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 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 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未記載付款地,而記載發票地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依上開 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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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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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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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3月9日 │70,000元 │101年9月5日 │CH3262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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