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張瑞財
相 對 人 游淞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游淞茗於民國100年12月7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05年12月1日,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410,4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 期為民國101年9月5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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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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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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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巿│ │竹村│ │218 │建│737.82 │60分之4 │債權額比例:│
│ │ │ │ │ │ │ │ │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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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巿│ │竹村│ │223 │建│542.78 │6分之4 │債權額比例:│
│ │ │ │ │ │ │ │ │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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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巿│ │竹村│ │226 │道│398.73 │48分之4 │債權額比例:│
│ │ │ │ │ │ │ │ │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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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