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呂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齊
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
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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