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賴楊碧珍清算管理人 陳正芳律師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劉士銘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代 理 人 楊振明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范愛華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林玉惠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莊清泉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代 理 人 葉剛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管理人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 ,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 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 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債務人賴楊碧珍於民國100年4月22日業經本院以100年度事 聲字第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經本院於101年3月21 日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選任陳正芳律師為清算 財團之管理人,茲該管理人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 發現有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於債權人,爰依101年3月20日 所召開債權人會議之決議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 例及方法,並送請本院認可。查管理人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 分配表,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之規定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 ,應予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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