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626號
CYDM,101,訴,626,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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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耀東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
偵字第4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六二六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對劉耀東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耀東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1年9月26日以101年度訴第62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 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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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