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俊昌(原名:蘇家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俊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2 年7月又15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9月1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6年4月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9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月2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