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551號
CYDM,101,易,551,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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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振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4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振彬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湯振彬係嘉義市○○路000號建築物之所有人,其將該建築 物1樓出租予顏泗貴經營「流行花園服飾店」,而2、3樓仍 由其使用,平時無人居住。湯振彬負有維護上揭房屋合法使 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義務,本應注意至少每3年檢驗房 屋電氣設備之電路,以防止因電線短路引燃而導致火災,且 依其智識程度、注意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明知上 開房屋3樓之電線已10餘年未更換,年久失修,竟疏未注意 定期檢驗房屋電氣設備之電路,於民國101年5月2日16時30 分許,其上揭房屋3樓空房中間附近之電線短路引燃而導致 火災,火勢並延燒至嘉義市○○路000號「好味道飲食店」 、嘉義市○○路000號「郭家飲食店」、嘉義市○○路000號 「D&H服飾店」、嘉義市○○路000號「小野茉荔服飾店」、 嘉義市○○路000號「莊可愛服飾店」、嘉義市○○路000號 「PG美人網女包專賣店」、嘉義市○○路000號「十美堂手 工藝材料專賣店」、嘉義市○○路000號「華歌爾女人女人 專賣店」,使如附表所示房屋構成重要部分之屋頂或牆壁燒 燬,已達使房屋本身喪失其效用之程度,燒燬如附表所示現 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二、案經焦國雲(即嘉義市○○路000號「好味道飲食店」所有 人)、蔡佳諭(即嘉義市○○路000號「小野茉荔服飾店」 承租人)、張琇惠(即嘉義市○○路000號「莊可愛服飾店 」承租人)、張淑惠(係嘉義市○○路000號「PG美人網女 包專賣店」承租人)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 暨蘇素勤(即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承租人)訴 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 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 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證人侯逸軒(係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店員)、 李雅婷(係嘉義市○○路000號「流行花園服飾店」店員) 、郭榮茂(係嘉義市○○路000號「郭家飲食店」所有人) 、周盈汝(係嘉義市○○路000號「莊可愛服飾店」店員) 、蔡佩錦(係嘉義市○○路000號「小野茉荔服飾店」店員 )、蔡應祺(係臺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維修人員)、焦 沛榕(係嘉義市○○路000號「好味道飲食店」人員)於嘉 義市政府消防局調查時之陳述,係被告湯振彬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爭執其證據能力,是其等此部分之陳述,應認無證據能力。 ㈡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證人陳彥甫(係報案人之一)、侯 逸軒、李雅婷、黃美瑾(係嘉義市○○路000號「橘服飾店 」承租人)、焦國雲、郭榮茂鄭文瑞(係告訴人蘇素勤之 夫)、顏泗貴蔡佳諭張琇惠黃暐中(係嘉義市○○路 000號所有人之孫)、張淑惠、田年益(係嘉義市○○路000 號「十美堂手工藝材料專賣店」所有人)、張國維(係嘉義 市○○路000號「華歌爾女人女人專賣店」承租人)於警詢 時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證據 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為適當,應有證據能力。
㈢證人侯逸軒郭榮茂李嘉霖(係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 查科人員)、周盈汝蔡佩錦蔡應祺於檢察官依法訊問並 命具結之證詞,本院審酌其等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 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從而其等此部分之證述,應有證據 能力。
二、按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97年10月6日修正為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係由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本於消防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製作而移送 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之文書,內容包括現場人證(關係人之訪 查、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現場勘驗(現場燃燒及火流痕跡 結果之紀錄〔照相、錄影〕、現場平面圖)、證物鑑定(火 災證物鑑定)等調查所得資料,及依消防機關火災調查人員 之學經驗、專業知識及經驗研判結果所得之火災原因研判, 實質上兼具調查與鑑定之內涵。若實際負責鑑定之人已於審 判中到庭依法具結並就鑑定內容接受詰問,所出具之火災原 因調查報告書與言詞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85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火災原因係由 鑑定人即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人員谷懷芝、廖永貴李嘉霖承辦調查完畢,製作嘉義市政府消防局101年5月30 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及所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 、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 、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及相關資料、火災 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監視錄影器翻拍 照片(見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業務資料卷共3卷-下稱消防局卷 ),並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後就鑑定事項作證(見本院10 1年度易字第55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卷第115-145、162- 175頁)。且鑑定人谷懷芝、廖永貴李嘉霖係經內政部消 防署辦理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訓練班」訓練期滿結業成績 合格,有內政部消防署結業證書14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2卷第216-229頁),足見鑑定人谷懷芝、廖永貴李嘉霖具 備調查研判火災原因之經驗與專業知識,上揭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具有形式之證據能力。雖辯護人爭執該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之證據能力,惟其並未具體指明谷懷芝、廖永貴、李 嘉霖有何不適任鑑定人之情事,難認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無 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固供承係嘉義市○○路000號建築物之所有人,其 將該建築物1樓出租予顏泗貴經營「流行花園服飾店」,而2 、3樓仍由其使用,平時無人居住。於101年5月2日,上揭房 屋發生火災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 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犯行,辯稱:伊搬離嘉義市○○ 路000號將近10年了,2、3樓平常沒有住人,2樓平常還有點 燈拜拜使用,3樓天花板燈座、燈管都沒有裝,放在旁邊, 平常沒有上去,因為沒有電燈。2樓、3樓電源開關是同一個 ,3樓開關拉下來很久了,平常沒有開。3樓天花板上面有電 線,有用塑膠管用著。本件不是因為嘉義市○○路000號3樓 電線短路引發火災,伊認為起火戶應該是嘉義市○○路000 號或150號這2間,因為伊去的時候那裏在燒,有人說聽到爆 炸聲才引起的,那個爆炸聲很大聲,郵局那邊都聽得到,伊 猜測可能是氣爆或瓦斯爆炸,伊那邊沒有東西可以爆炸。伊 不知道鑑定的電線從哪裏來的,當初只有採1條而已云云。 然查:
㈠於101年5月2日16時30分許,如附表所示之住宅、建築物發 生火災乙節,業據證人陳彥甫侯逸軒、李雅婷、黃美瑾、 焦國雲、郭榮茂鄭文瑞顏泗貴蔡佳諭張琇惠、黃暐 中、張淑惠、田年益張國維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 警卷,第11-15、19-23、25-26、28-29、31-32、36-39、43 -45、47-48、50-51、53-54、57-58、60-61頁),並經證人 侯逸軒郭榮茂李嘉霖周盈汝蔡佩錦蔡應祺於偵查 時結證屬實(見101年度偵字第4175號卷-下稱偵卷,第43- 45頁),且據證人王麗茵(係嘉義市○○路000號對面攤位 老板)、郭昌年(係嘉義市○○路00000號老板)、方嘉典 、鄭晴嶺、辜美惠(以上3人係被告友人)、陳彥甫、田年 益、湯楊美玉(係被告之妻)、李雅婷、周盈汝侯逸軒郭榮茂、焦沛榕、蔡佩錦蔡應祺、胡大明(係嘉義市政府 消防局東區分隊消防人員)、谷懷芝、廖永貴李嘉霖於本 院審理時結證綦詳(見本院卷第1卷第88-112、126-133、13 6-144頁、本院卷第2卷第6-71、101-144、162-175頁),復 有被害報告單、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所附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 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及相關資 料、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監視錄 影器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7、30、33、46、49、 55、59、62頁、消防局卷共3卷)。
㈡關於起火戶之研判:
⒈火災調查人員抵達現場勘查時,嘉義市○○路000號、156號 及嘉義市○○路000號尚未受延燒,嘉義市○○路000號頂樓 尚完整,鐵皮尚無變色痕跡,窗戶均無冒出火勢,僅開始受 火延燒而竄入濃煙之情形,故可排除起火之可能性。檢視、 比較嘉義市○○路000號及嘉義市○○路000號2戶如附表所 示之燒損情形,嘉義市○○路000號整體燃燒情形明顯較嘉 義市○○路000號3樓嚴重,且燃燒燬損高度較趨於底部,故 研判嘉義市○○路000號係受嘉義市○○路000號北向火流延 燒所致。檢視、比較嘉義市○○路000號、154號2戶如附表 所示之燃燒情形,及檢視火災調查人員抵達現場勘查之照片 ,嘉義市○○路000號已冒出大量黑色濃煙,嘉義市○○路 000號冒煙情形明顯較為輕微,且鐵皮尚未變色,故研判嘉 義市○○路000號係受嘉義市○○路000號之北向火流延燒所 致。檢視嘉義市○○路000號、150號如附表所示之內部燃燒 情形,比較2戶之燒損情形及火流方向痕跡,明顯呈現由嘉 義市○○路000號2樓向嘉義市○○路000號2樓延燒之方向性 ,嘉義市○○路000號2樓呈現由北側東端附近向南、向西之 燃燒痕跡等情,有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1份、編號3 、4、7、25-26、30、87-101、103-104、113-130、149-176 、190-224、281-286、289-300之火災現場照片在卷可參(



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27-29頁、第2卷第86、88、97、99、128 -136、141-149、159-172、179-184頁、第3卷第185-196、 225-227、229-234頁)。
⒉火災初期係由嘉義市○○路000號「流行花園服飾店」樓上 空間首先冒出濃煙乙節,業經證人侯逸軒、李雅婷於警詢時 證述明確(見警卷第15、20頁),並據證人侯逸軒郭榮茂周盈汝蔡佩錦蔡應祺於偵查時結證屬實(見偵卷第44 -45頁),且經證人李雅婷、周盈汝侯逸軒郭榮茂、焦 沛榕、蔡應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綦詳(見本院卷第2卷第7、 21-22、31、44、52、70頁),另據證人蔡佩錦於本院審理 時結證稱:當時伊先聽到一聲爆炸聲,不知道是什麼聲音, 走出去嘉義市○○路000號「小野茉荔服飾店」騎樓,看到 嘉義市○○路000號上空有灰色的煙,但是伊不確定是哪個 位置。伊進去打消防局電話,說這裏發生火災,他問地址, 伊說我們是154號,伊不知道隔壁是幾號,旁邊有人講是152 號,所以伊就跟消防局說是152號有火警等語(見本院卷第2 卷第57-58、60頁),且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科 執勤員接獲第2通電話為嘉義市○○路000號女性民眾報案: 「我們這邊火警,○○路000號,是隔壁○○路000號,152 號樓上火警」,有火災出動觀察紀錄1份附卷可考(見消防 局卷第1卷第38頁)。
⒊於101年5月2日16時30分許火災發生前,有民眾及冷氣工人 於嘉義市○○路000號前聊天,於同日16時31分許,民眾與 冷氣工人發現隔壁嘉義市○○路000號樓上發生異狀,冷氣 工人及員工立即跑入嘉義市○○路000號內部2樓查看,當時 2樓內部尚無燃燒情形,冷氣工人跑至前方開窗,確認是隔 壁嘉義市○○路000號有冒煙之情形後旋即下樓,各監視錄 影紀錄顯示,直至斷電前,嘉義市○○路000號2樓內部及樓 梯南側之雜物間,均無發現有火光及燃燒掉落物等情形,業 據證人侯逸軒蔡應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見本院卷第 2卷第28-42、65-71頁),復有嘉義市○○路000號「D&H服 飾店」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5張在卷為憑(見消防局卷第3 卷第266-273頁)。
⒋經火災調查人員檢視嘉義市○○路000號及152號2戶之高度 ,嘉義市○○路000號為2樓木造、石棉瓦鐵皮混合建物,嘉 義市○○路000號為3樓木造、石棉瓦鐵皮混合建築物,惟嘉 義市○○路000號鐵皮屋頂屋脊之高度,仍較嘉義市○○路 000號鐵皮屋頂屋脊之高度,高約略28公分,而嘉義市○○ 路000號3樓空房南側外牆,與嘉義市○○路000號2樓試衣間 北側外牆,間距約34公分,嘉義市○○路000號3樓空房東南



角落東側外牆,與嘉義市○○路000號2樓外牆,間距為16公 分,故各有其牆面結構並非共壁等情,有火災現場勘查紀錄 及原因研判、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各1份、編號323 -341之火災現場照片附卷可參(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30-31、 84頁、第3卷第246-255頁)。
⒌於101年5月2日16時38分許,嘉義市○○路000號2樓「D&H服 飾店」天花板上方系統迴路(自8)始發報訊號,較嘉義市 政府消防局受理報案的時間同日16時32分,晚約6分鐘,直 至同日16時44分火場斷電之期間,並無其他感知器發報乙節 ,有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 月2日流水訊號所有訊號列印、保全感應配置圖各1份在卷可 憑(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38、66-67頁),足見嘉義市○○路 000號「D&H服飾店」係民眾發現失火報案後6分鐘,才有異 常之情形出現。
⒍承上4、5兩點所述,可歸納兩點如下,有嘉義市政府消防局 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1份附卷可稽(見消防局卷第1 卷第31-32頁):
⑴排除由嘉義市○○路000號2樓天花板至屋頂空間首先起燃之 可能性:
火災初期若由嘉義市○○路000號2樓天花板至屋頂空間首先 起燃,則濃煙必先蓄積於該戶之屋頂上部空間,而先有冒煙 之情形,加以嘉義市○○路000號建築物總高度較嘉義市○ ○路000號較高(高約略28公分),且各有牆面相隔並無互 通,故火災初期火勢尚未延燒時,實無造成嘉義市○○路00 0號樓上空間首先冒煙,而嘉義市○○路000號樓上空間尚無 狀況之可能性。另嘉義市○○路000號2樓天花板上方系統迴 路(自8),於101年5月2日16時38分許始發報訊號,較嘉義 市政府消防局受理報案的時間16時32分,已晚約6分鐘,故 可排除嘉義市○○路000號2樓天花板至屋頂空間首先起燃之 可能。
⑵排除由嘉義市○○路000號樓上與152號樓上之間距空間首先 起燃之可能性:
檢視嘉義市○○路000號2樓北側外牆為木牆,嘉義市○○路 000號2-3樓南側外牆為石棉瓦牆,若由2戶樓上相鄰之間距 空間內首先起燃,則火勢應同時向兩戶竄燒,惟依據火災初 期各目擊者所見情形,及嘉義市○○路000號監視錄影內容 顯示之畫面,火災初期以嘉義市○○路000號樓上空間冒煙 為主,而嘉義市○○路000號2樓則尚無異狀,故可排除由嘉 義市○○路000號樓上與152號樓上之間距空間內起燃之可能 性。




⒎綜上所述,可知起火戶為嘉義市○○路000號首先起燃,並 非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
㈢起火處之研判:
⒈火勢應由嘉義市○○路000號3樓東側附近空間首先起燃乙節 ,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證人李雅婷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有聽到爆炸聲,爆炸聲 是在樓上,聽不出來那是什麼爆炸聲,蠻大聲的,就砰一聲 ,當時的爆炸聲是伊面向店裏面的左後方,面向店外面的右 後方。伊跑出去店外面,在對面的馬路上往「流行花園服飾 店」看,服飾店的後面頂樓上方冒煙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 第7-9、17頁),證人侯逸軒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走出 來2樓賣場時,聽到砰一聲,是爆炸聲,不知道什麼東西爆 炸,從隔壁「流行花園服飾店」傳出來的。伊發現有煙從「 流行花園服飾店」飄過來,伊是在上2樓的樓梯,從前面的 透明櫥窗看到的。伊發現更衣室上面附近有煙冒出來,試衣 間是靠嘉義市○○路000號「流行花園服飾店」的2、3樓。 伊跑到外面時,看到「流行花園服飾店」樓上屋頂冒煙等語 (見本院卷第2卷第29、31、37、40-41頁)。 ⑵火災調查人員於101年5月2日16時37分許之火災初期抵達現 場勘察時,嘉義市○○路000號屋頂冒大量黑色濃煙,正面 尚未有火勢冒出,其東側空間屋頂已有火勢竄出,檢視燃燒 後屋頂之變色痕跡,係以東側偏南附近顏色較劇向西漸輕乙 節,並經證人谷懷芝、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見本 院卷第2卷第136-137、171-172頁),復有火災現場勘查人 員簽到表1份、編號2、3、6、26之火災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 參(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9頁、第2卷第85-87、97頁)。 ⑶檢視嘉義市○○路000號1樓「流行花園服飾店」店面內部未 受燒損,可排除由1樓起燃之可能性。2樓如附表所示之燒燬 情形輕微,僅部分位置受燃燒掉落物延燒,故可排除起燃之 可能性。檢視嘉義市○○路000號及148號樓上空間燒損情形 ,均以東側較為嚴重,並呈現由北向南燒損痕跡。檢視嘉義 市○○路000號2樓屋頂雖呈現燒垮情形,惟其鐵皮變色係以 北側偏東邊緣附近燒白較嚴重,中間屋脊處部分燒白、灼黑 ,其餘板面部分灼黑,部分尚保原色,故應為支撐鋼架受燒 軟化而無法支撐鐵皮之重量導致塌陷,且變色情形符合由北 側相鄰處向南側,並沿高點處延燒之方向性,檢視2樓東側 裝潢板面呈現由北向南燒損痕跡,北側裝潢板面呈現東側嚴 重向西漸輕之燒損痕跡,內部因設置大量裝潢板面及展示大 量衣物商品等易燃物,故火勢發展迅速,物品大部分燒燬, 故整體2樓呈現由北側東端附近向南、向西之燃燒痕跡;嘉



義市○○路000號2樓亦明顯呈現東側較嚴重之情形;嘉義市 ○○路000號3樓呈現由南向北燒損之火流痕跡等情,有火災 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1份、編號30、190-191、197-208 、226-250之火災現場照片附卷可考(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32 -33頁、第2卷第99、179-180、183-184頁、第3卷第185-188 、197-209頁)。
⑷觀諸卷附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監視錄影器翻拍 照片14張(見消防局卷第3卷第267-273頁),於101年5月2 日16時31分許,民眾與冷氣工人發現隔壁嘉義市○○路000 號樓上發生異狀,進入嘉義市○○路000號內部2樓查看,當 時2樓內部尚無燃燒情形,東北側試衣間附近空間(其北側 緊鄰嘉義市○○路000號3樓空房)即開始有些許煙霧之情形 。
⒉檢視嘉義市○○路000號3樓如附表所示之燒損情形,置物間 5燒損較輕微,呈現由東向西燒損痕跡,置物間3-4雖燒燬劇 烈,且呈現南側較北側嚴重情形,惟其應係嘉義市○○路00 0號2樓內部設置大量裝潢板面及展示大量衣物商品等易燃物 ,而助長其燃燒所致。檢視3樓東側空間如附表所示之燒損 情形,整體呈現由空房中間附近首先起燃向四周燃燒之痕跡 乙節,並據證人谷懷芝、廖永貴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綦詳(見本院卷第2卷第118、143、163頁),復有火災現場 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1份、編號251-262、281-317之火災現 場照片在卷可參(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34-35頁、第3卷第210 -215、225-243頁),足徵起火處為嘉義市○○路000號3樓 空房中間附近首先起燃。
㈣起火原因之研判:
⒈依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證人李雅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 並未保火災險,嘉義市○○路000號1樓「流行花園服飾店」 並無異常投保之情形,而火災發生時該戶1樓店面為營業中 ,被告並未在現場,且無其他人員進入該戶2、3樓空間,另 火災調查人員檢視、清理起火處附近亦未發現縱火之可疑跡 象,故研判因人為縱火之可能性甚微。火災調查人員清理起 火處附近並未發現有蚊香、精油等跡證,故研判因遺留火種 醞釀起燃之可能性較小。檢視該戶神案設於2樓置物間1內部 ,神案僅部分受燃燒掉落物燒損,非由其起燃之燃燒痕跡, 故可排除因敬神祭祖點燃線香不慎起燃之可能性。檢視、清 理起火處附近,並無發現炊事設備及瓦斯爐具等物品,可排 除因炊事不慎或使用爐火不慎起燃之可能性等情,有火災現 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旺旺友聯產物商業火災保險要保書 各1份、編號245-246、342-361之火災現場照片附卷可憑(



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35-37、63頁、第3卷第207、255-265頁 )。
⒉火災調查人員清理起火處附近,發現地面底部殘留日光燈具 殘骸及披覆燒失熔斷之電源線路,上方支架亦有垂落披覆燒 失熔斷之配線,經會同被告於起火處附近採集證物1電源線 路、配線及日光燈殘骸,會封後函請內政部消防署實施證物 鑑定分析,鑑定結果顯示該電源線路熔痕端點之巨觀及微觀 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安定器線圈經拆解檢 視未發現層間短路現象,檢視該戶3樓設置之電源開關箱內 無熔絲開關部分成跳脫狀。附近未發現其他可供起火源之因 素。本件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起燃之可能性較大等情,並經 證人谷懷芝、廖永貴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見本 院卷第2卷第120、143、163頁),復有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 原因研判1份、內政部消防署101年5月17日消署調字第00000 00000號函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1份、證物鑑定照片9張、編 號342-363之火災現場照片在卷足考(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37 、58-62頁、第3卷第255-266頁)。 ㈤按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 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次按電業法第 43條第1項規定:「電業對用戶用電裝置,應依中央主管機 關所定,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 ,每3年至少檢驗1次,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 用戶限期改善。」是用戶可向當地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 業處或領有合格證照之專業人員申請檢驗用電裝置,有臺東 縣消防局用電安全篇網頁資料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卷 第194頁)。被告係嘉義市○○路000號之所有人,負有維護 上開房屋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義務,本應注意至 少每3年檢驗房屋電氣設備之電路,以防止因電線短路引燃 而導致火災。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係高職畢業等語 (見本院卷第2卷第204頁),是依其智識程度、注意能力,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再者,證人湯楊美玉於本院審理時結 證稱:從86年到火災發生前,3樓電線都沒有換過新的等語 (見本院卷第1卷第143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80 幾年電線有全面更換過,我們搬離嘉義市○○路000號後,2 、3樓電線沒有全面更換,之後就是壞的部分有換,沒有壞 的部分就沒有換。嘉義市○○路000號3樓的用電設備,有壞 掉才有檢驗,平常沒有找台電或專業人員檢驗,因為沒有使 用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201、203頁),足徵被告明知 上開房屋3樓之電線已10餘年未更換,年久失修,竟疏未注 意定期檢驗房屋電氣設備之電路,致上揭房屋3樓因電線短



路引燃而導致火災,其有過失甚明。
㈥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所謂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必須 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已燒燬,如僅房屋內之傢俱、物件燒燬 ,房屋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即不能依該條項論罪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火 災使如附表所示房屋構成重要部分之屋頂或牆壁燒燬乙節, 已據證人鄭文瑞於警詢時,及告訴人焦國雲、被害人郭榮茂 、告訴人蔡佳諭張琇惠、張淑惠、被害人田年益方秀美 於本院審理時指述明確(見警卷第32頁、本院卷第1卷第133 頁、第2卷第48、157-161頁),並有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 所附資料附卷可稽(見消防局卷共3卷),足認已達使如附 表所示房屋本身喪失其效用之程度,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如 附表所示之住宅、建築物燒燬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㈦辯護人質疑證人李雅婷、郭榮茂之證述、火災出動觀察紀錄 之可信性:
⒈證人李雅婷於警詢時證稱:伊跑到文化路的馬路上,朝嘉義 市○○路000號店裏屋頂望去,開始起大濃煙,伊不能明確 指證火首是何住戶開始燃燒起火等語(見警卷第20頁),辯 護人認與其上揭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不符。惟證人李雅婷於 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所以你在警詢筆錄、消防局的 談話,當時你無法確定哪一戶先開始燃燒起火,但是可以確 定你先看到嘉義市○○路000號先有濃煙冒出嗎?)是。」 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20頁),是證人李雅婷於警詢時及 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並無不符之處。
⒉證人郭榮茂於偵查時結證稱:火災發生時伊在嘉義市○○路 000號的廚房,聽到一聲巨響,伊跑出來看時,是從嘉義市 ○○路000號的樓上冒出濃煙等語(見偵卷第45頁),並於 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砰一聲後,伊就跑到店前看,看到「流 行花園服飾店」2樓冒煙,從2樓布幕那邊冒出來的,其他的 店都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44-45頁),然其於警詢時 係證稱:伊跑出屋外發現嘉義市○○路000號北面有濃煙, 但伊並不知道哪一間房屋發生火災著火等語(見警卷第29頁 ),是其證述前後不一致。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已結證稱:警 詢當時伊就確定是嘉義市○○路000號起火,但是當時怕得 罪人,才說由消防局鑑定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49頁), 是證人郭榮茂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仍堪予採信。 ⒊觀諸卷附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對於「到達時狀況」記載:「 到達現場時○○路000號樓上冒出大量灰黑色火煙,且火勢 向兩側建築物擴大延燒」、「消防人員到達火場,已見○○ 路000號樓上空間有大量濃煙冒出火光,並向文化路150、15



4號竄燒」等語(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38頁)。 ⑴證人胡大明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這是伊第1次寫火災出動 觀察紀錄,伊在製作火災出動觀察紀錄之前,沒有跟火災調 查科的人員接觸過,火災調查科的人員,沒人要求伊在火災 出動觀察紀錄如何記載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14頁),證 人谷懷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們3位作成鑑定書之前, 有請他們分隊長提供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是作為鑑定的參考 ,沒有跟胡大明聯絡過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的內容等語(見本 院卷第2卷第135-136頁),足見證人胡大明製作火災出動觀 察紀錄時,並未與火災調查人員接觸。
⑵證人胡大明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到達文化路時,150號 、152號屋頂上方從外觀觀看,當時有看到150號大量濃煙竄 出,至於152號有些許的濃煙竄出。伊記載到達現場時,○ ○路000號樓上冒出大量灰黑色火煙,伊可能連同伊進入152 號樓上處理的情形加以記載,因為伊進入152號樓上時,樓 上確實已經蓄積大量灰黑色火煙。以伊當時車子停在150號 看到的情形,150號2樓當時已經有啵、啵、啵的火的聲音, 所以伊是站在150號判斷,伊佈3條水線的時候,看到火勢疑 似向兩側建築物延燒,伊不確定從哪棟建築物向兩側延燒等 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12-114頁),足認其在火災出動觀察 紀錄關於「到達時狀況」之記載並非明確,「到達時狀況」 應係:消防車停在嘉義市○○路000號前,站在文化路馬路 上目視,嘉義市○○路000號屋頂上方冒出大量灰黑色濃煙 ,嘉義市○○路000號屋頂上方有些許濃煙竄出,站在嘉義 市○○路000號佈線時,火勢疑似向兩側建築物擴大延燒, 進入嘉義市○○路000號2樓時,有大量灰黑色火煙蓄積。 ⑶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對於起火戶研判,引用上揭火 災出動觀察紀錄「到達時狀況」之記載(見消防局卷第1卷 第29-30頁),雖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此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 上所述,惟證人谷懷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不會影響鑑定 結果,我們是觀察火的現象,還有看內部監視器的情形,綜 合其他證據來看,還是認定起火戶是152號等語(見本院卷 第2卷第136頁),證人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不會影 響我們鑑定結果,因為火災發生前的監視器設備已經很明確 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71頁),足證起火戶研判部分即 使排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之記載,仍可認定係嘉義市○○路 000號。
㈧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王麗茵郭昌年郭榮茂田年益、陳 彥甫、方嘉典、鄭晴嶺、辜美惠到庭,並提出記載:「火災 現場對面賣果汁的老闆娘王麗茵描述,昨天下午四點多時,



忽然聽到碰一聲,看見白煙冒出,趕緊通報119報案,不到 一分鐘大火冒出,前面服飾店陷入火海,接著隔壁郭家粿仔 湯及小籠包店後面也冒出濃煙……。目擊者指出,昨下午D& H服飾店前有一台工程車,疑在焊接物品,當時就有聞到燒 焦味,沒多久有人大喊:『火燒厝啊!』……。店址就位在 D&H服飾店旁的郭家雞肉飯業者指出,當時正在廚房備料, 起初聞到類似焊接焦味,接著聽到一聲碰巨響後,外頭就出 現煙霧」等語之網路新聞1則為證(見偵卷第16-17頁),且 提出田年益所寫:「再說失火前一天,我也看到屋主跟工人 在3F忙進忙出,聽說是在灌冷氣的冷媒,是不是因為作業不 慎導致失火?」等語之網誌文章1篇為證(見偵卷第19頁) 。
⒈證人王麗茵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的攤位是位於嘉義市○ ○路000號「D&H服飾店」火災現場正對面,發生火災前伊有 看到1台車,伊看到冒煙時,那台車剛好也走了,伊不知道 是否在裏面焊接物品。火災前伊沒有聞到燒焦味,先看到冒 煙的位置是「流行花園服飾店」、「D&H服飾店」之間,從 房屋後面冒出來的,不知道係「D&H服飾店」或「流行花園 服飾店」服飾店哪家先冒煙。「D&H服飾店」2樓先看到火苗 ,因為他們2樓的落地窗是透明的,並不是屋頂上方開始有 火苗。嘉義市○○路000號「流行花園服飾店」因為裝潢是 帆布,看不到裏面有無火苗,至於屋頂伊站的位置從頭到尾 只有看到冒煙。伊沒有辦法確認本案起火時,起火點在哪裏 等語(見本院卷第1卷第88-90、92、94頁),顯見證人王麗 茵係因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2樓落地窗是透明 的,其可清楚目睹火勢,才證稱看到嘉義市○○路000號「D &H服飾店」先冒出大火,並非嘉義市○○路000號3樓當時並 未起火,且其無法證明停在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 」前之工程車,有在火災發生前焊接物品。
⒉證人郭昌年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的店位於被告152號「 流行花園服飾店」建物對面,伊跑到店外面,看到「流行花 園服飾店」跟「D&H服飾店」兩棟建築物的中間,上方屋頂 有冒一點小煙,伊不能確定煙是哪家冒出來的,一開始是小 煙,後來愈來愈大,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兩 間的中間冒出火,伊沒有辦法確定起火點。伊事後有聽到路 上有人講,有看到「D&H服飾店」有工人在灌冷媒,因為施 作不當才發生火災,伊在閒聊當天可能有講一下等語(見本 院卷第1卷第96、98、103-104頁),足認證人郭昌年證稱「 D&H服飾店」有工人在灌冷媒,因施作不當才發生火災,係 傳聞自他人而來,並非其親眼目擊,已非可採。



⒊雖證人王麗茵郭昌年均證述看到嘉義市○○路000號、152 號屋頂中間冒煙,與證人李雅婷、周盈汝侯逸軒郭榮茂 、焦沛榕、蔡應祺上揭證述,火災初期係由嘉義市○○路00 0號「流行花園服飾店」樓上空間首先冒出濃煙不同。惟本 件可排除嘉義市○○路000號2樓天花板至屋頂空間首先起燃 之可能,係依據嘉義市○○路000號屋頂較嘉義市○○路000 號為高,且各有牆面相隔並無互通,嘉義市○○路000號2樓 天花板上方系統迴路(自8)發報訊號之時間;可排除由嘉 義市○○路000號樓上與152號樓上之間距空間內起燃之可能 性,係依據嘉義市○○路000號監視錄影內容顯示之畫面, 火災初期以嘉義市○○路000號樓上空間冒煙為主,而嘉義 市○○路000號2樓則尚無異狀,已詳如前述,並非專依證人 李雅婷等人之證述而為認定,是依證人王麗茵郭昌年之證 述,難認本件起火戶係嘉義市○○路000號2樓,或該戶樓上 與嘉義市○○路000號樓上之間距空間。
⒋證人郭榮茂於本院審理時固結證稱:伊發現火災時,先聞到 燒焦味,幾分鐘後才聽到砰一聲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44 頁),惟其無法證明係焊接物品之燒焦味。又證人田年益於 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從嘉義市○○路000號「PG美人網女 包專賣店」側面的窗戶,看到後面的店家有人在忙進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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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