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72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 告 鄭道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玖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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