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44號
NTDV,101,司養聲,44,2012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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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吳莉巧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許世錦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銘修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 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十三條規定可資參照。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未據提出被收養人之生母劉 小芬之出養同意書,業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裁 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十 二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二件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 期仍未補正,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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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