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393號聲 明 人 張許秋花 許清喬 樓 許韡馨 許雅蘭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法院准許李家維、李家豪拋棄繼承之核備公文或其等拋棄繼承通知。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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