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喬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喬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維豪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補繳相對人李維豪(住南投縣埔里鎮○里路34之1號)之 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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