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更字,101年度,1號
NTDV,101,司執消債更更,1,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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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
債 務 人 蕭國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莊政文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林賢國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許翠華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白榮華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葉修竹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於本裁定確定後次月起,按期給付與各債權人。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現任職於彰化客運股份有限 公司擔任站長一職,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3,000餘元 (含加班費、伙食費等),另每年尚得領取年終獎金約69, 510元,業據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薪資發放明細影本附 卷可參,足認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可供履行更生方案。三、次查:
㈠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聲請前二 年之總收入為806,556元,扣除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339, 360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計算基準) 後為467,196元,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每 月清償20,000元,期間6年,另加計6年期間每年年終獎金 69,510元,及將名下之彰化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及扣 薪保留款、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合計 317,722元換價後列為更生方案清償金額之一部,共計清 償2,174,782元,約佔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 46.62%,已高於前開金額,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並 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 。
㈡債務人名下現有彰化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及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現值14,922元,有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保 單價值附於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卷內,前開財 產業據債務人列入更生方案清償金額之一部,足認本件並 無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情形(亦即清 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參照)。 ㈢債務人亦未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有 本院院內前案查詢表可稽,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 所列之情形,綜上所述,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四、再查,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必要支出狀況為每月各 項生活費為14,140元(含膳食費3,000元、交通費500元、手 機費583元、電話費57元、房屋租金及母親蕭許珠之扶養費 8,000元、水電費2,000元),並據提出租賃契約書、電話費



、水電費等單據(均影本)在卷可稽,前開金額均為維持日 常生活所必需,且未逾一般人生活之程度,可認係屬必要而 無過度之情事。是故,債務人於扣除上開金額後之餘額並將 名下財產變價後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可認已盡力清償。五、末查,本院於裁定前,先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將更生 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 並命債權人於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有通知 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因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額比例 未過半數而未獲可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其理由略以: 債務人之每月固定支出應以101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0,244元為準,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尚屬偏高;另債務 人現住之房屋原為其所有,而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出售與第 三人王忠禮,恐有脫產之嫌,且以債務人之家庭狀況,現住 房屋面積過大,租金支出實屬偏高,手機及水電費用亦屬偏 高,難認已盡力清償云云。惟債務人之生活支出項目及其費 用是否必要,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之規定為審 酌,並應視當前一般人生活之標準,即債務人住居所在地之 物價高低、城鄉差距、消費習慣等情形,並參考前開主管機 關所定最低標準,由法院斟酌個案債務人之需要綜合考量, 非謂均應一概以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標準為據,本件債務人所 列之必要生活支出及數額,租金支出已包含母親之扶養費用 ,自難認有過高之情,又債務人係長久居住於該地,強命債 務人因本件更生程序之故,須另行覓屋居住,實屬過苛,而 手機及水電費用均與一般人之支出相當,經核均與前開規定 相符。至債務人出售現住房屋有無脫產之情,因前開房屋係 於94年12月28日移轉登記與第三人完畢,債務人係於99年1 月12日聲請本件更生,自非本條例撤銷權所規範之對象,故 無審查之必要,且債權人僅係空言泛稱,自難憑採。綜上所 述,債權人以上開主張否定更生方案尚屬無據。六、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 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固有明定,惟生活消費態樣 多端,何種行為應予限制亦無一定標準,列舉限制恐掛一漏 萬,如何監督亦有疑問。查本件債務人之生活必要支出既屬 必要且未過度已如前述,在此範圍內如何撙節用度均難該當 浪費,況債務人如有過度消費之情事致更生方案無從履行, 債權人亦得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或裁定開始清算,已足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不對債務人



之生活程度另作限制,併予指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債務人如欲聲請依本 條例第67條第2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應依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0年2月23日全債協字第10010001 80A號函之說明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附此敘明。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附件: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20,000元,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20日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分6年, │
│ 共72期清償。 │
│2.年終獎金金額:69,510元,以1年為1期,每期於當年度2月20日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 │
│ 分6年,共6期清償。 │
│3.財產換價後清償金額:317,722元,於財產換價後之次月20日一次給付。 │
│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成數:46.62%。 │
│5.債務總金額:4,664,820元。 │
│6.清償總金額:2,174,782元。 │
│7.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6年。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年終獎金分│財產換價分│
│ │ │ │ │配金額 │配金額 │配金額 │
├──┼────────┼─────┼────┼────┼─────┼─────┤
│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64,813 │3.53% │706 │2,454 │11,216 │
├──┼────────┼─────┼────┼────┼─────┼─────┤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69,561 │10.07% │2,014 │7,000 │31,995 │
├──┼────────┼─────┼────┼────┼─────┼─────┤
│ 3. │永豐商業銀行 │72,311 │1.55% │310 │1,077 │4,925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0,300 │20.37% │4,074 │14,159 │64,720 │




├──┼────────┼─────┼────┼────┼─────┼─────┤
│ 5. │台中商業銀行 │124,845 │2.68% │536 │1,863 │8,515 │
├──┼────────┼─────┼────┼────┼─────┼─────┤
│ 6. │萬泰商業銀行 │147,169 │3.15% │630 │2,190 │10,008 │
├──┼────────┼─────┼────┼────┼─────┼─────┤
│ 7. │安泰商業銀行 │1,605,037 │34.41% │6,882 │23,917 │109,327 │
├──┼────────┼─────┼────┼────┼─────┼─────┤
│ 8. │臺灣土地銀行 │69,761 │1.5% │300 │1,043 │4,766 │
├──┼────────┼─────┼────┼────┼─────┼─────┤
│ 9. │台新資產管理(股)│75,844 │1.63% │326 │1,133 │5,179 │
│ │公司 │ │ │ │ │ │
├──┼────────┼─────┼────┼────┼─────┼─────┤
│ 10.│良京實業(股)公司│84,896 │1.82% │364 │1,265 │5,783 │
├──┼────────┼─────┼────┼────┼─────┼─────┤
│ 11.│臺灣銀行中興新村│429,107 │9.2% │1,838 │6,388 │29,198 │
│ │分行 │ │ │ │ │ │
├──┼────────┼─────┼────┼────┼─────┼─────┤
│ 12.│臺灣銀行大里分行│420,298 │9.01% │1,802 │6,263 │28,627 │
├──┼────────┼─────┼────┼────┼─────┼─────┤
│ 13.│臺灣銀行新莊分行│50,878 │1.09% │218 │758 │3,463 │
├──┴────────┼─────┼────┼────┼─────┼─────┤
│ 合 計 │4,664,820 │100% │20,000 │69,510 │317,7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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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