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東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東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受刑人廖東卿因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 得易科罰金,但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2 之罪併合處罰結果 ,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 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 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 慧 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廖東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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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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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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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7月26日 │99年8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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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0 年度毒│ │
│機關年度案號│第10248號 │偵字第31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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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士林地院 │ 南投地院 │ │
│後├────┼─────────┼─────────┼─────────┤
│事│案 號│99年度審簡字第1492│100年度訴字第322號│ │
│實│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99年12月22日 │100年8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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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士林地院 │ 南投地院 │ │
│定├────┼─────────┼─────────┼─────────┤
│判│案 號│99年度審簡字第1492│100 年度訴字第322 │ │
│決│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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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100年1月24日 │100年9月8日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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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士林地檢100 年度執│南投地檢100 年度執│ │
│ │字第832 號(南投地│字第2231號 │ │
│ │檢100 年度執助字第│ │ │
│ │9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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