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刑簡字,101年度,67號
NTDM,101,投刑簡,67,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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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投刑簡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國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速偵字第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國鎰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曾國鎰基於單一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 自民國101 年1 月30日20時起至同日20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 止,由曾國鎰提供其向不知情之張柯秀蓮借用位於南投縣南 投市○○路97巷71號之住處1 樓充作賭博場所以聚眾賭博, 並由曾國鎰提供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作為賭博 工具,及其所有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現金供賭客換鈔。其賭 博方式係由賭客輪流擔任莊家,其餘賭客分別押注,每注賭 金為新臺幣(下同)100 元至10,000元不等,再由莊家將4 顆骰子放入竹筒內,莊家搖完竹筒後再將骰子拋擲篩盤內比 大小決定輸贏,並以撲克牌作為所擲出點數之憑據,若有賭 客押中者,所押注之賭資悉歸該賭客所有,若賭客未押中者 ,所押注之賭金則悉歸莊家所有,並由賭贏之賭客將所賭贏 金額之部分,每2,000 元給曾國鎰50元,曾國鎰即以此方式 抽頭而藉以營利。嗣於101 年1 月30日20時20分許,適有賭 客吳進成何茂源曾明東簡瑞彬等人(業經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中興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各裁處罰鍰6,000 元在案)在上開場所賭博財物之際,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 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曾國鎰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吳進成何茂源曾明東簡瑞彬張柯秀蓮及查獲當 時在場之蔡榮華魏嘉德曾浚益尹天佑許富舜、陳淑 女、林國鎮李坤添曾慶鐘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曾國鎰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被告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聚集多 數人賭博等行為,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 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犯上開2罪,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⑴不思以合法方式賺取所需,竟提供賭博場所 而聚眾賭博財物,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 影響社會正常經濟活動;⑵其從事上述賭博犯行之期間尚短 ;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賭 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及證人吳進成何茂源曾明東簡瑞彬供陳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 告沒收;至附表編號5 所示之物,被告於警詢已自承現場查 扣之現金14,100元為其所有,供賭客換鈔等語(參見偵卷第 11頁),且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亦供稱該等現金係自賭桌上 及地上扣到等語(參見偵卷第71頁、本院卷第17頁),可見 該扣案現金確係其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無疑,故被告於 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辯稱扣案現金與本案無關,顯不足採, 爰亦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 1 項。
㈡刑法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 第2 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 金 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骰子 │8顆 │
├──┼───────────────┼───────┤
│ 2 │竹筒 │2個 │
├──┼───────────────┼───────┤




│ 3 │撲克牌 │6張 │
├──┼───────────────┼───────┤
│ 4 │篩盤 │1個 │
├──┼───────────────┼───────┤
│ 5 │現金(新臺幣) │共14,100元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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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